【頒布時間】1995-11-24【標題】鐵路重大職工死亡事故責任領導人行政處分辦法【發(fā)文號】【失效時間】【頒布單位】鐵道部【法規(guī)來源】
【法規(guī)全文】
鐵路重大職工死亡事故責任領導人行政處分辦法
1995年11月24日,鐵道部
第一條 為搞好鐵路安全生產,增強領導者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感,規(guī)范對重大職工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(簡稱鐵路單位,下同)中由鐵道部直接管理的干部(簡稱部管干部,下同)。對重大死亡事故負有責任,構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者,不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重大職工死亡事故,系指在勞動、生產和執(zhí)行公務中一次造成職工及雇傭人員3人以上(含3人)死亡的責任事故。
第四條 鐵路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標準,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規(guī)章制度,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和防護設施,消除各種事故隱患。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。發(fā)生重大職工死亡事故,對有關領導人應追究管理責任。
第五條 對造成重大職工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人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、責任大小及經濟損失程序,給予以下行政處分:
(一)一次死亡3人至5人,給予鐵路分局〔含廣鐵(集團)下屬總公司,下同〕、工廠責任領導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;給予鐵路局〔含廣鐵(集團)公司,下同〕、工程局責任領導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。
(二)一次死亡6人至10人,給予鐵路分局、工廠責任領導人行政記過或行政記大過;給予鐵路局、工程局責任領導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。
(三)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,給予鐵路分局、工廠責任領導人行政記大過或降級、降職,直到撤職;給予鐵路局、工程局責任領導人行政記過或降級、降職。
(四)各總公司(鐵路工程、鐵道建筑、鐵路機車車輛工業(yè)、鐵路物資、鐵路通信信號等)發(fā)生上述第(二)、第(三)款性質事故的,酌情對總公司有關領導人給予處分。
第六條 凡重大職工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萬元或事故情節(jié)嚴重、社會影響大、群眾反應強烈的;有意隱瞞不報、謊報或拖延處理超過國家規(guī)定時限的;在3個月內連續(xù)發(fā)生重大職工死亡事故的,均要在第五條第(一)至第(三)款基礎上,加重處分。
第七條 對到任不滿3個月,在事故中僅負間接責任,認識深刻的領導人,可酌情從輕或免予處分。
第八條 對造成重大職工死亡事故,由司法機關查處而免予或不予刑事處罰的領導人,應追補其行政處分。
第九條 重大職工死亡事故發(fā)生單位應于事故發(fā)生后盡快向部報送《事故調查處理報告》,最遲不得超過60天。根據本辦法規(guī)定,提出對負有責任的部管干部的處分建議,報部審批。
第十條 部管干部因重大職工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,列入干部政績考核內容。
第十一條 對其他鐵路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處分,根據事故性質、嚴重程度、經濟損失及應負的責任,參照上述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行。
【法規(guī)全文】
鐵路重大職工死亡事故責任領導人行政處分辦法
鐵道部
鐵路重大職工死亡事故責任領導人行政處分辦法
1995年11月24日,鐵道部
第一條 為搞好鐵路安全生產,增強領導者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感,規(guī)范對重大職工死亡事故的行政處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(簡稱鐵路單位,下同)中由鐵道部直接管理的干部(簡稱部管干部,下同)。對重大死亡事故負有責任,構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者,不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重大職工死亡事故,系指在勞動、生產和執(zhí)行公務中一次造成職工及雇傭人員3人以上(含3人)死亡的責任事故。
第四條 鐵路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標準,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規(guī)章制度,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和防護設施,消除各種事故隱患。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。發(fā)生重大職工死亡事故,對有關領導人應追究管理責任。
第五條 對造成重大職工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人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、責任大小及經濟損失程序,給予以下行政處分:
(一)一次死亡3人至5人,給予鐵路分局〔含廣鐵(集團)下屬總公司,下同〕、工廠責任領導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;給予鐵路局〔含廣鐵(集團)公司,下同〕、工程局責任領導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。
(二)一次死亡6人至10人,給予鐵路分局、工廠責任領導人行政記過或行政記大過;給予鐵路局、工程局責任領導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。
(三)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,給予鐵路分局、工廠責任領導人行政記大過或降級、降職,直到撤職;給予鐵路局、工程局責任領導人行政記過或降級、降職。
(四)各總公司(鐵路工程、鐵道建筑、鐵路機車車輛工業(yè)、鐵路物資、鐵路通信信號等)發(fā)生上述第(二)、第(三)款性質事故的,酌情對總公司有關領導人給予處分。
第六條 凡重大職工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萬元或事故情節(jié)嚴重、社會影響大、群眾反應強烈的;有意隱瞞不報、謊報或拖延處理超過國家規(guī)定時限的;在3個月內連續(xù)發(fā)生重大職工死亡事故的,均要在第五條第(一)至第(三)款基礎上,加重處分。
第七條 對到任不滿3個月,在事故中僅負間接責任,認識深刻的領導人,可酌情從輕或免予處分。
第八條 對造成重大職工死亡事故,由司法機關查處而免予或不予刑事處罰的領導人,應追補其行政處分。
第九條 重大職工死亡事故發(fā)生單位應于事故發(fā)生后盡快向部報送《事故調查處理報告》,最遲不得超過60天。根據本辦法規(guī)定,提出對負有責任的部管干部的處分建議,報部審批。
第十條 部管干部因重大職工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,列入干部政績考核內容。
第十一條 對其他鐵路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處分,根據事故性質、嚴重程度、經濟損失及應負的責任,參照上述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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